【上海】汇算清缴期间如何享受重点群体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4-08-12 0:20:10

Q:我公司2019年响应国家号召,招了不少失业人员,听说国家有扶持政策。汇算清缴时有相关的减税优惠吗?

A:当然有!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企业可以在汇缴时享受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哦!

Q:具体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又是怎么个减征法呢?

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在汇缴申报表填写中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如果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就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0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及其相关栏次。

其中,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填报第30.1行、第30.2行。同时,在第30行填报第30.1+30.2行的合计金额。要注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还有别忘了留存好备查资料哟!

温馨提醒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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