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就涉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如上所述,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应揭开公司神秘面纱,追究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
实践中,公司注销而尚未清偿债务的案件大量存在,且情形不一而足,下面我们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判决情况来详细阐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苏民申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豫民申28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出具了相应的承诺书,那么,法院是否会直接判决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甘民一初字第3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05民再8号
…本案中,两被告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两股东亦表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如有未发现、未清偿之债务,由股东继续负责清偿。上述表述已明确两被告对原楷德公司未了债务是承担清偿责任,而非清理责任。现原告选择主张两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实质结果就是要求两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公司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时即使注销公司,无论是使用隐瞒、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机关和债权人,抑或在注销公司之前作出了承诺,只要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务,一般而言股东都不可能溜之大吉。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为了鼓励投资和商事的繁荣而人为设计出来的一种制度,但是,在股东或清算组恶意损坏债权人利益注销公司的情形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不是恶意股东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