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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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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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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4.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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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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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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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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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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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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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税〔20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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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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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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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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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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