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以下情况登记机关须当场受理: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 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材料更正正确并齐全后,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以下情况登记机关不予当场受理: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齐后才予以受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