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企业所有的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而个人微信不属于企业的对公账户,无需报告,则就可能产生以下的税收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2)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2)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货款
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采用对公账户结算,最大限度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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