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再说说工伤保险吧!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
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
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960元/月,致残二级工伤人员增加87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81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763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386元/月,致残二级6911元/月,致残三级6484元/月,致残四级6082元/月。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8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38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50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30元/月。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9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7号)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