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做好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帮助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是基层工商所在日常登记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属于登记事项之一,申请将自己使用的名称转让他人,是否可以转让?其转让的法律法规依据在哪里?登记机关又该如何操作?在此谈谈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法律,这样的规定已经是很明确了。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很明显,上述第十五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转让的情形,即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除了在预先核准的保留期内的情形之外,应当允许转让。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同时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企业名称一样,只要双方有合同或协议,就完全可以转让。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名称权与商标权衔接。对于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特征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引导其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更好地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价值和发展潜力。
2、有利于知名“字号”创建。知名“字号”刻在印章上,在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各种法律文书上使用,彰显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经济实力、发展潜力、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是个体工商户社会形象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
3、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当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之后,新转让的经营户就不用再对门面牌匾装潢,重新营造经营环境,节约投资成本。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协议应注意债权债务清偿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主要内容可为:(1)经双方协商,转让方同意将其全部资产及其名称等整体转让给受让方。(2)财产移交后,由转让方持本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3)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后,由受让方持本协议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开业登记,在此之前,受让方不得以该名称开展经营活动。(4)注销登记前使用该名称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负责,并由转让方公开在较高一级行政区划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重新开业登记后使用该名称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
2、转让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履行正常手续外,还应提交转让协议,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收缴印章,并由其转交给受让方继续使用。
3、受让方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由受让方在同级行政区划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告知广大消费者及其利害关系人知悉。
4、对名称转让中几种情况审查。(1)经营范围如若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重点进行审查,防止受让方冒用转让方前置许可手续骗取登记;(2)涉及专卖、专营、连锁、加盟等名称转让的,需要相关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必须提交有关授权许可手续;(3)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转让的,还需全体家庭成员签字同意;(4)如转让方已将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应将名称与商标一并转让。
5、受让方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由受让方持整体转让协议、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同一登记机关不要求)、报纸公告等材料,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受让方在一定范围内取得名称专用权,并办理新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