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法颁布之后,有部分观点认为,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已不存在抽逃出资一说.实际上,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是禁止抽逃出资的.
如何判定注册公司股东是否属抽逃出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篓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因此,如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将会被认定为是抽逃出资.实践中,有股东通过向公司长期大额借款的形式变相抽逃出资,但也有股东确实是问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恶意抽逃出资.当然,对于股东问公司借款不必然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虚假性、虚构性,是否根帖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表决程序等.但即使是真实存在,也小排除存在违反金融管理或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具体依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规定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