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注册公司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注册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根据上述规定,主张权利的主体有三个:
1、首先是公司,有权主张股东实际缴纳.
2、其次是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代表公司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这属于直接诉讼,无需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时间需达到180天、持股比例需达到1%,并且,需在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起诉但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不予起诉或者是属紧急情况等条件.而且,其主张应该要求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补充资金,而不是向其他股东支付.
3、最后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在主张公司欠款的时候,发现部分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可以主张股东在未交付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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