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五条出资证明书
【条款分类】强制性条款
【制作要点】《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出资证明书的内容与形式。
【条款范例】《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三)公司名称;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公司成立日期。
注意: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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